1.义务教育:国家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
3.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fan学或免学手续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4.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5.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立法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奏。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般指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的教育机构。法定上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学历性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含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8.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是学校在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实行的对内部教育事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
9.教师聘任制: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10.教师权利: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证。
11.教师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做出社么或不做什么的责任。
学生:学生是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